涉嫌强奸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沈某某通过梅河口铁北百合中介所介绍,雇佣被害人李某某到其梅河口市红梅镇家中做保姆。2017年4月11日13时许至4月13日7时许,沈某某在自家西屋炕上,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违背被害人李某某意志,先后七次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争议焦点】
被告人沈某某是否对被害人李某某有强奸行为。
【律师代理思路】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受害人李某某实施了强奸,依据的仅仅是李某某陈述。
一审判决认为:“沈某某在自家西屋炕上,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违背李某某意志,先后多次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完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能够直接指证被告人强奸被害人的证据只有被害人口供,并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二、根据侦察机关情况说明表明,案发当日李某某身上确有现金1400元,与被告人描述被害人盗窃其财物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能够从侧面表明本案并非仅仅是“强奸案”那么简单。
三、被害人的陈述及其行为明显违背常理。
首先,根据被害人描述,被告人在三天内强奸被害人七次,每次强奸时长最少二三十分钟以上,并且多次时长达到几个小时以上。这对于一位79岁的老人来说,完全天方夜谭,有违常理。且根据黄某证言证词表明,沈某某有时也能勃起,不算太硬,放不进去,只能在阴道外摩擦。从侧面证实被告人根本不可能如同被害人描述那样,竟然可以抽插一个小时以上。
其次,被害人为何不是在2017年4月12日白天便逃跑,而是等到13日早晨才逃跑存疑。因为被告人家杖子在案发前一直存在豁口,被害人并非无路可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案件结果概述】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如下:一、撤销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1刑初340号刑事裁决。二、发回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规定: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要确定一个人是否触犯了刑法,最重要的是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否则就不能给被告定罪。不单单是要听从证人证言,还要结合物证以及结合现实,去尽可能还原当时的情况,从本案看来,被告沈某某在客观上达不到强奸被害人李淑琴数次数小时之上,故不能听信受害人一面之词去因为一个被告不可能完成之事草率定罪,需要继续收集证据。
【结语和建议】
通过本案不难看出,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收集,事实的认定,是整个案件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是保障法律公平的重要一环,在定罪量刑之前,要尽可能的还原案件最真实的情节,来确定案件本身的性质。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更加要看重与事实的结合,不要让好人蒙受冤屈,也不要让坏人笑到最后。